商铺租赁合同未到期就关店,还需补交剩余两月租金吗?
关于“商铺租赁合同未到期关店是否需补交剩余两月租金”的直接回复,可依据以下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承租人未到期关店属于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约定“提前关店需补交剩余租金”,则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规定,此时需按约定补交剩余两月租金。若合同未约定,出租方可依据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赔偿损失,剩余两月租金可作为实际损失的一部分,但需证明该损失未因商铺重新出租等方式减少。综上,是否需补交剩余两月租金需结合合同约定及违约情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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